惠州惠阳区社会力量举办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外非学历教育机构正式设立审批办理要求
时间:2023-05-28 20:35:08 41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学历文化教育类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非学历文化教育类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3)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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