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被关211天该否申请国家赔偿?
核心提示:
四川籍到深圳务工者张尚强本来替老乡说情,不料被冠以敲诈勒索的罪名被关押进深圳南山看守所达211天。11月5日,南山区检察院认定其行为属调解行为,未敲诈勒索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张不起诉决定书送到了他的手上。
张尚强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不料遭到南山区检察院的拒绝。目前,张尚强已经向深圳市南山区政法委进行信访。
记者/高靖
祸起:
受托调解被误当勒索
据张尚强介绍,他13年前来深圳打拼,一直在南山大冲经营小店铺谋生,进看守所完全是因为他在劝解一场老乡纠纷引起的。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写着:2009年2月26日凌晨3时许,毛某军在南山区大冲吴屋村一处小巷子与被害人吴某伟发生碰撞,二人遂争吵、拉扯,吴某伟将毛某军打倒在地,致鼻子流血。
附近的蒋某国目睹后,将二人劝开,吴某伟跑回与母亲李某莲经营的理发店,并躲入店中关上店门。
毛某军回住处后拿上一把长约50厘米的砍刀,纠集10余人围住理发店,向李某莲和吴某伟索要赔偿款5000元。张尚强找到蒋某国,称李某莲请他调解,于是张尚强与蒋某国来到该理发店门前,与李某莲进行交涉。
次日凌晨,毛某军与光头(另案处理)、张尚强再次到理发店索要赔偿款,李某莲跑出理发店并报警,毛某军便将店内三台电脑主机搬走。下午5时许,被害人吴某伟和张尚强一起乘车到毛某军的住处将电脑搬回。
张尚强、毛某军听说李某莲已报警,遂表示不再索要财物,让李某莲一同前往派出所销案。当晚,李某莲与毛某军一同前往派出所销案,民警要求毛提供证明人,毛某军遂致电张尚强,请张尚强帮忙作证,张尚强到派出所后被抓获。3月4日,蒋某国被抓获。
吴某伟和我是老乡,他母亲李某莲想让我去帮忙调解,未料到被当作敲诈勒索被抓了起来。张尚强介绍,他是2月28日被南山公安分局以敲诈勒索嫌疑刑事拘留的,4月3日以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被批准逮捕的,9月25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调查:
经两次侦查终获无罪
南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于5月20日以张尚强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南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山区检察院受理后又于6月18日退回南山公安分局补充侦查,7月17日补查重报;2009年9月1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9月25日补查重报。
两次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仍然未拿出确凿证据证明张尚强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南山区检察院认为,张尚强在本案中属中间调解人,并未与毛某军进行非法占有的合谋,其行为属调解行为,未敲诈勒索被害人,也未对毛某军的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相关法规,决定对张尚强不起诉。
提出赔偿
张尚强被取保候审后,经医院确诊其患的肾病综合征无法治愈,需终生服药控制病情。张提出国家赔偿。
律师说法
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徐德军律师认为,在检察院已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其无罪的情况下,张尚强完全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他表示,当事人向南山检察院申请赔偿,南山检察院作出否决,当事人可向深圳市检察院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从的,可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申请,由赔偿委员会确定是否赔偿以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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