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的征地拆迁活动中,政府往往是老子的天下第一。我说的是什么。被征收人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实践中,大多数都是政府单方面规定的,甚至没有征求意见。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拆迁典型案例《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河岗诉淮安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为大家解读,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属于谁!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东路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当日,淮阴区政府出台了《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其中包括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以北3号楼205号的何刚房屋。经评估,何刚房屋评估单价为3901元/m2,商务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m2。在征收补偿的协商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将选择产权交易所,但双方未能就产权交易所的位置和面积达成一致。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根据征收部门的申请,作出了《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淮阴区政府发〔2012〕01号)。《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何刚的建筑面积为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用地。由于双方未能在签订赔偿方案期间达成赔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赔偿决定:
1。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总额为607027.15元。被征收人何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完成搬迁。何刚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淮安市人民政府维持本案的赔偿决定。何刚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的赔偿决定。(2)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是否侵犯了何刚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交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得出何刚选择赔偿是产权交换,但被告的赔偿决定决定了货币赔偿的方式,侵犯了何刚的赔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了撤销赔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明确保障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在实践中,市县政府在做出补偿决策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由此引发了许多政府与民众的矛盾。本案判决的撤销,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典型的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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