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的一天,消费者陈某和朱某两夫妻来到温州市消保委称,2009年7月份购买了某房开公司的商品房,并签订了合同。但是在合同规定2010年8月31日交付日期之日并没有履行商品房交付,直到2012年的5月3日才予以交付使用。期间延迟违约期达1年8个月,消费者要求该房开公司按照承诺支付违约金,该房开公司却以拆迁的原因属不可抗力因素推脱,不予赔偿,遂向温州市消保委投诉。
温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非常重视。马上召集该房开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该公司负责人称,在建造过程中涉及拆迁问题,而造成工程拖延,是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并非故意造成的延迟交付。温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这些工作确实是造成工程拖延的主因,但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应该把拆迁这种延迟交付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以,温州市消保委认为,该房开公司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违约赔偿责任。最终,经过我委再三调解,向房开公司讲明事实和法律依据,分析事情利弊关系,该房开公司最终同意支付消费者因此造成的违约金人民币16万元,消费者对此调解非常满意,该起案件圆满结束。
当前国家房价调控政策下,温州房地产形势严峻,房地产市场上房开公司大作宣传推销楼盘的同时,一些楼盘在合同交付过程往往存在许多损害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信息不透明的消费者一方,却会被闷在鼓里,等发现时,购房款已经打入开发商户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温州市消保委建议:一、消费者签订合同前要多了解该楼盘的建设情况,必要时可到现场查看;二、签订合同时,要看清交付时间和违约责任赔偿条款,如果出现房开公司违约,保留付款发票和合同等相关证据以备维权使用,同时可以拨打维权热线12315投诉或直接向温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全文7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