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协议书能否实施变更操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原有的离婚协议书仍然属于尚未生效的文书形式。
此时,双方当事人有权进行商讨和协商,用以修改或者重新签订新的离婚协议书;
其次,当离婚登记流程全部顺利结束之后,倘若当事人提出对先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更替或者变更其条款和内容等请求时,婚姻登记机构将不再予以受理。
但是,针对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隐蔽、转移财产等不法行为,亦或是希望变更子女抚养权等重大事宜,他们依然拥有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以寻求法律援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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