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诉法96条法条分析
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二、解读:第九十四条至九十七条:主要讲由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
(一)关联法条:
1、民诉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具体理解:1、法院调查取证的启动形式有两种:一是依当事人的申请,二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且法院有权就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调取,同意与否的依据就是拟调证据与待证事实有无关联、有无意义、有无必要,即三个有无;后者由法院依职权启动。
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唯一理由就是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具体情形为:A:证据存放单位当事人无权调取,B: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因相关法律均设置了保密门槛,一般无法调取,而个人隐私,涉及到他人的人身权,如私下调取,可能涉嫌侵权。C:其他兜底情形。
3、法院依职权调证的情形为:
A:涉及到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包括环境污染、受害人数众多的消费类案件)的,此类证据由法院调取,一是考虑到证据的国家性、公益性,二是考虑到当事人可能实际无法调取或无法全面调取。
B:涉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此类证据如法院不调取,因第三方未介入诉讼等原因,极有可能出现损害第三人的情形,如原被告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等。
C: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这涉及到一个人权的问题,而且,身份关系系客观事实,不可能由当事人像自愿原则一样进行自我认定或认可。
D:涉及到程序性事项:程序性事项具有法定性,有关当事人由于未委托律师或未提出,就可能出现程序性错误。需说明一下的,为何法院不能调取有关实体性证据(特殊情形的除外),其法理依据是,这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的被动审判地位就会动摇。
4、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司法解释对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有明确的限定,即限于前述法定情形,否则,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防止司法腐败。
第九十八条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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