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依据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原有企业是能够依法进行转型升级的。
然而,这个过程必然伴随着一系列复杂而严谨的变革过程。
其中,主要包括了以下三种实施方式:
第一种为彻底注销而后全新设立。
此种办法要求对原有企业的资金和财产进行详细的清查和结算,待妥善处置完毕全部债权债务之后,依法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并以此为基础,设立全新的公司。
这种情况下,重新设立的公司和原先的公司并不存在任何瓜葛,它们是两个独立的实体。
因此,原有的企业商号、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是无形的资源,以及各类许可证明文件等等都无法以原有的企业名义持续享有权益。
接下来的是第二种方式——转让。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对企业当中的国有资产进行准确评估,然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安置标准对此予以量化,最终将这些资产份额分配给每位员工。
获得安置标准的员工可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继续留任或者另谋高就,而选择继续留在公司的员工便顺理成章地转化为了调整后新公司的股东。
采用这种调整方式的公司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之前那个主体的延续,经营许可证、所有权等关键因素皆得以顺利延续,只不过在相关流程办理中仅需进行简单的名称变更登记即可。
最后,还有一种方式即新设投资。
它代表着国有企业可以将其部分资产进行整合重组,既可以选择用这部分资产独立投资设立全新的公司,也可以考虑与其他投资伙伴共同组建新公司。
这种类型的改制实质上是以投资者身份参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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