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代表述职评议活动,是保持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接受监督的有效措施,也是强化代表意识,增强代表依法履职、对民负责、为民服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的现实选择。作为一个人大代表,在参选之初就应该有接受选民挑选的勇气,在当选后更应该有接受选民监督的心理准备。
“在省十一届人大一、二次会议期间,我本人领衔提议案和建议意见5件,参与提建议意见6件……”湖南省人大代表、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国初的述职报告近日被公开“晒”到了当地媒体上,和他一起被“晒”述职报告的还有另外5名省人大代表。(11月28日《法制日报》)
衡阳市的这一开创全国先河的做法一经媒体披露,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也被一些群众称为人民监督人大代表的“非常举措”———其实,这个使得人大代表“深感压力”的做法,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之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则应该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人民的公仆。人大代表的性质决定了代表不仅在产生之初能反映选民的基本利益,整个社会的基本利益,而且始终都必须以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为宗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这些规定明确了代表要保持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并报告履职情况、接受监督的责任与义务,为代表述职评议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近年来,随着监督法的实施,人大公开的意识越来越强,但很多地方对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也缺乏相应的机制。特别是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是由下级人代会选举产生,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有的代表对自己与选民关系看得很淡,甚至忘掉自己与选民间的血脉联系,乃至把自己的代表身份看成是组织安排的结果,是一种应得的待遇。即便述职,也只是小范围的公开,部分人知情。很少有代表会主动联系选民,接受监督。有的选民也根本不知道自己还有监督的权利和被监督的责任,即使知道这种权利,但因不知道如何监督或被监督而无从着手。
重视和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是当前人大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否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人们对人大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选民通过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使我国的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置于全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对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作用起着具有非常重要、积极的意义。开展代表述职评议活动,是保持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接受监督的有效措施,也是强化代表意识,增强代表依法履职、对民负责、为民服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的现实选择。作为一个人大代表,在参选之初就应该有接受选民挑选的勇气,在当选后更应该有接受选民监督的心理准备。除了述职评议制度以外,还要通过人大代表的联系选民制度、活动公开制度、质询制度、资格终止制度、罢免撤换制度等,进一步落实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全面提升各级人大代表履职为民的质量、效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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