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几种鉴定结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法医病理鉴定
(2)法医临床鉴定
(3)法医精神病鉴定
(4)法医物证鉴定
(5)法医毒物鉴定
(6)司法会计鉴定
(7)文书司法鉴定
(8)痕迹司法鉴定
(9)微量物证鉴定
(10)计算机司法鉴定
(11)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12)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13)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14)一般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的分类有哪些
按作出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学科理论可分为:
1、法医学鉴定结论
2、物证技术学鉴定结论
3、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
4、会计学鉴定结论
5、工程技术学鉴定
6、考古学鉴定结论
7、生物学鉴定结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以上就是对鉴定结论相关知识的介绍,实践中能够进行鉴定的人,往往是专业人士,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鉴定人条件才行。而在选择鉴定机构的时候,当事人也要慎重考虑。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那么可以申请进行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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