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洗钱罪方面的证明职责上,公诉机关常常肩负着沉重的使命。
他们需积极地搜集各项有力证据,以证实被告的确实施过洗钱行为。
这一过程主要涉及到查明被告对所涉犯罪所得及其收入明晰的认知程度,并且在此基础上实施了掩盖或隐瞒这些财产来源及性质的不当行为。
具体而言,这就要求公诉方提供证据,证实资金的源头就是不合法的,并证实被告采取各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途径完成了资金的转移、伪装等操作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全文3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