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机械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业务。它主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所构成。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和选择,与供货方订立购买合同支付货款;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使用。在租赁期内,由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赁款。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设备享有使用权。租赁期满时,设备可由承租方按合同规定留用、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
(一)融资租赁业务的特征
融资租赁业务与经营租赁业务比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融资租赁既为企业融资,又为企业购买机械设备,并将所购机械设备租给企业使用,通过分期收取的租赁款,以补偿其购买机械设备的成本、融资利息、手续费并取得一定的利润。
2.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在经营租赁中,只有出租方与承租方订立一个租赁合同,涉及出租方与承租方的两方关系。而在融资租赁中,要涉及三方关系,至少订立两个合同:一个是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订立一个租赁合同;另一个是由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一个购货合同。这两个合同是相互联系、同时订立的,在两个合同的条款中,要规定承租方负责验收设备,出租方不负所购设备质量、数量不符的责任,但出租方授权承租方负责向供货方交涉索赔。在购货合同中,则规定所购设备系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授权承租方验收设备和索赔。租赁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就有义务遵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撤销。为了保护各方利益,承租方不能因为市场利率降低而在租期未到期前提前终止合同,也不能因为有了新型高效率设备而撤销合同;同样,出租方也不能因为市场利率提高或设备涨价而要求提高租赁款。
3.承租方对设备和供货商有选择的权利。从购买设备的选择权来说,经营租赁,设备是由出租方事先购买后向承租方出租的,因此一般都是通用设备。而融资租赁所租设备是由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设备清单和选定的厂家购买,承租方参加谈判,设备按承租方所指定的地点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方,并由承租方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技术性能、数量等方面进行验收,出租方凭承租方的验收合格通知书向供货方支付货款。
4.租赁期满,承租方对设备的处置,可在合同中规定归承租方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在国外,承租方要将设备归自己所有,必须以约定的价格或名义价格购买。所谓名义价格,就是以一元或若干元很低价格由承租方买下,实质上是为了完成所有权转移法律手续,将出租方的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按照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的设备,租赁期满,按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单位后,转为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可见只要租赁期满,就可将融资租赁设备按合同规定转归承租方所有,不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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