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车船税车辆税额标准:
大型载客汽车:每辆600元包括电车
中型载客汽车:每辆540元
小型载客汽车:每辆480元
微型汽车:每辆360元
微型汽车是指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等于1升的汽车
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96元(包括挂车、牵引车、客货两用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96元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96元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摩托车:每辆120元
凡购买交强险,并按规定需要纳税的机动车辆,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3.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3.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注: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规定标准;
3.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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