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税法,个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税。
实际执行中,由于两个税种所要求提供的免税证明资料存在差异,且可供纳税人选择的证明方式不多,给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带来了不便。
根据税务总局的公告,将两个税种免税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了统一和归并,并区分离婚分割财产、无偿赠与亲属、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继承或接受遗赠4种情形,方便纳税人对照提供。
公告中还进一步简化了办理免税手续须提供的证明资料。例如,父母无偿赠与子女的,户口簿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提供户口簿就可以,无需其他证明材料。
由于财产关系的转移,涉及民法典,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要的证明资料是划清税收征免界限的关键,公告中也将公证资料列入了证明资料范畴。
“但办理免税所需的公证资料只需证明双方的亲属关系、抚养(赡养)关系、有权继承(接受遗赠)即可,无须对财产本身进行公证。”税务总局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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