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认定为同居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双方的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该财产必须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2、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都当然的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若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事先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就不属于共同财产。
以下这些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
1、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2、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归个人所有;
3、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在有声明归一方所有时,归继受取得人一方所有。
二、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分手时需要返还吗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三、带租来的“女友(男友)”回家见亲友,亲友给“恋人”的礼物能否要回
如果送出礼物的一方已清楚地知道对方是租来的,则送给对方的礼物属于赠与物。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生效,赠与对方的礼物不能要回。如果是租友合同期间,一方的亲友基于错误认为租友合同双方是真正的恋人关系而送给另一方礼物的,则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销赠与,把已送出的礼物要回。
同居而不结婚则意味着当两人之间产生矛盾争执要分开时,是不能按照法律中关于夫妻关系的相关条文来判的,无论是财产还是债务处理起来都会变得非常复杂,并且在处理之前都需要先对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做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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