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今后,该省12家保险公司在与客户保险理赔发生争议时,需到该协会唯一指定的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司法鉴定,保险公司根据该医院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进行理赔。消息一经发布,引起了各方质疑。有律师认为,该做法侵犯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涉嫌违犯《反垄断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者质疑
为什么仅指定一家医院
保险行业协会有权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吗?为什么仅仅指定一家?不久前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重大疾病保险的哈尔滨市民左女士,对本报记者表达了她的质疑。到保险行业协会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谁来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如果鉴定结论是错误的怎么办?另一位市民则表示,保险行业协会指定唯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做法剥夺了投保人的选择权,也剥夺了保险消费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是垄断经营行为。
保险行业协会解释
根据保险公司的建议考核选定
针对市民的质疑,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寿险部主任唐述山向本报记者介绍了该协会指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原因。
他说,保险司法鉴定有其独特性,需按保险条款和病种要求来鉴定,以往发生保险纠纷需要司法鉴定,各家保险公司都各自寻找鉴定机构,而由于一些鉴定机构不了解保险条款,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往往会引发争议。不久前,该协会根据12家保险公司的建议,决定指定一家熟悉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司法鉴定机构,从而为保险纠纷的解决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司法鉴定,减少保险鉴定纠纷的产生。通过综合考核,保险行业协会最终选定哈尔滨市第一医院作为各保险公司司法鉴定指定机构。该医院主要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疾病状况、残疾程度、导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保险公司将以该医院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理赔依据。
保险公司反驳
不理解保险行业协会做法
针对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做法,一些保险公司提出了的不同看法。一家寿险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们这12家保险公司中有11家是省级分公司,为什么保险行业协会选择了一家市级医院作为唯一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他表示,该公司刚接到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的通知,是否会按要求去做还有待最后研究再决定。
哈尔滨市一家不在上述12家保险公司之内的寿险公司经理则表示,保险协会无权硬性要求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到指定机构去进行司法鉴定,只要是合法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公司都应认可。
●法律人士观点
涉嫌侵权——
保险消费者没有义务进行鉴定
北京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告诉记者,根据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与哈尔滨市第一医院的约定,保险公司与客户须共同以书面形式提出委托鉴定申请。考虑到保险的专业性以及保险消费者举证能力的有限性、非专业性、局限性,《保险法》只要求保险消费者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也就是说,当发生意外事故或因疾病住院后,保险消费者只需及时报案,并将有关的执业医生的诊断提供给保险公司即可。保险公司有义务根据医生的诊断及合同条款的约定,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判断,包括在此期间,为了实现作出正确结论的目的,寻求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的鉴定。这些应属于保险公司内部程序予以解决的,保险消费者没有义务去委托专家或机构进行鉴定。
李滨由此认为,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公司要求保险消费者履行本应由保险公司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利用其保险专业地位,故意混淆保险公司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迫使或诱导保险消费者按其设计的方式进行鉴定。如果保险消费者不按其意愿委托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对方则会把责任推给保险消费者,而一旦同意委托,就等于签字认可了保险公司指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即使鉴定结论有问题,此时保险消费者已失去司法诉讼的权利,这严重地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涉嫌违犯《反垄断法》——
此举限制了其他鉴定机构
李滨还认为,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做法涉嫌违犯《反垄断法》。该法明确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所禁止的垄断行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做法,事实上属于要求保险公司固定向特定的第三人购买服务(鉴定结论),限制了其他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机会,是一种利用12家保险公司对保险市场的支配地位,进行垄断经营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李滨分析说,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的上述规定一旦实施,如果保险消费者对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势必要人为增加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的矛盾,增加保险理赔环节。
李滨表示,他将上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纠正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的上述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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