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张某系邻居。肖某将饲养的猫拴在门口,住在隔壁的张某嫌猫夜间叫唤影响其休息,提醒肖某夜间将猫收回房间。然而肖某没有搭理。某日凌晨3时许,被猫叫吵得难以入睡的张某再次敲打肖某的门,要她将猫收回。肖某开门后,两人发生争吵并扭打,张某将肖某打伤。警署接报案后出警制止,并将两人带到医院。肖某治疗花去5千余元。后肖某诉至法院,认为张某无故伤人,请求判决其承担全部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7千余元。张某辩称,发生争执是因肖某将宠物拴于门外,影响其休息,且在劝告后仍不采取措施所致,所以肖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要求法院驳回肖某的请求。
法院认为,这是宠物扰邻的相邻纠纷导致的伤害纠纷,肖某没有管理好饲养的宠物,影响张某休息,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由于双方均没有采取冷静克制和互谅互让的态度从而导致伤害的发生,两人均有过错,但是主要责任在肖某。据此,法院判决肖某承担60%责任,张某承担40%责任,赔偿肖某医药费和误工费3千余元。
肖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肖某作为动物的管理人,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从而导致纠纷发生,负有直接的主要的责任,依法驳回了肖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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