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的补偿金。而退休人员是不符合《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属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退休人员是不可以要求辞退补偿金的。
一、员工到退休年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聘用单位与被聘用退休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了解除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符合该支付情形,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可以申请退休,而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就会依法终止。不存在因为退休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无故辞退员工无合同怎么维权
无故辞退员工,在《劳动法》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在这里,月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实践中,一些被无故辞退的员工,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给员工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之下,员工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具体来说可以凭借,工资支付凭证或职工花名册、社保缴费明细清单、公积金缴费明细清单、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用人单位招聘时的登记表或报名表、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三、已过退休年龄的人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吗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不同。离退休人员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原单位返聘的,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的调整。离退休人员不同于一般劳动者,与一般劳动者相比,离退休人员有相应的社会生活保障,而一般劳动者没有,换句话说,没有工作,一般劳动者等于无生活的保障。从理论上说,劳动法律没必要对已有保障的离退休人员再提供额外的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已过退休年龄的人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不应当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而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也应属于劳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也有类似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两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当劳动者达到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与用人单位间劳动法律关系终止。这不同于其他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在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劳动合同出现其他法定终止的情形,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依然可以与用人单位再次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也是法定终止的情况,劳动者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但是,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则不能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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