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的性质一般会认定为双务合同,由合伙合同内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决定。具体体现在:
1、合理取得合伙赢利的权利和合理分配合伙利益的义务;
2、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的义务与请求对方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的权利;
3、合伙当事人的出资义务和请求对方出资的权利。
合伙合同与联营合同的区别
(一)联营各方也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同法人型联营是一样的。
(二)联营体不具备法人条件,这是同法人型联营的最大不同。这种联营体成立手续比较简便,但也需登记,在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三)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又与合伙不同。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一般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联营各方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应负连带责任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营各方实行这种联营要有协议,就联营各方的出资额、权利义务参加管理办法、盈利分配等事项作出规定,以作为发生争议时处理争议的依据。这种联营是半紧密型的横向联合。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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