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申请时间和条件是什么?2021年有变化吗?
时间:2023-07-01 08:42:07 3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21年经济适用房第四季度开始申请,具体可以咨询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或者关注其官方网站。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家庭成员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乡镇的常住户口已满三年,并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乡镇常住户口满两年;家庭的人均住宅的建筑面积小于或者等于十五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0是什么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根《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限定,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简称经适房,下同)准入准则和供应准则(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如下:一、准入准则同时符合下列准则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能够申请买下经适房:(一)家庭人员在本市事实上寓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持续满3年,且在提议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持续满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准则按前述准则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四)家庭人员在提议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做法和赠与做法,但家庭人员之间住房赠与做法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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