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自动转变成为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这方面,我们需要明确的是:
一方在结婚前所拥有的房产,不论其所有权是否已经得到法律确认,只要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人为该方,那么便应认定为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除非双方在婚前或婚后以书面形式作出特殊约定,否则在离婚案件中,这些婚前房产将不被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配。
然而,如果在结婚后,另一方自愿将自己的名字添加到婚前房产登记簿中,则这种行为将视作一种承诺,即该方同意将此房产与婚姻中的伴侣共享。
在这种情况下,当离婚发生时,双方有权利就如何分割房产自行协商;
若无法达成共识,便可以提交给法院处理,由法官根据有利于子女、女性以及没有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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