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4-01-27 14:56:32 1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拘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拘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是: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其他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n(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n(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n(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n(四)通知当事人到场;\n(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n(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n(七)制作现场笔录;\n(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n(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n(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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