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拘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是: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其他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n(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n(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n(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n(四)通知当事人到场;\n(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n(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n(七)制作现场笔录;\n(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n(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n(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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