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生效期间内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均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范围之内:
首先是工资与绩效奖励以及各类劳务报酬;
其次,包括生产运营、投资业务等方面的所得收益;
再次就是知识产权的获益部分;
最后,还包括来源于继承或接受赠送的财产,不过需排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仅由某一方拥有的部分;
再者,便是由一方个人投入的资产而产生的额外收益;
第六项,指代男女双方实实在在地获取或是应然可以击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以及第七个类别,即男女双方面临的或者应该正常领取到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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