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债权双方对于逾期利率已作明确约定,应当依据此约定计算,但该逾期利率不应超过借款合同成立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如逾期利率无明文规定或存在歧义时,根据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可斟酌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处理:
首先,若既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用期限内的利率亦未注明逾期利率者,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逾期偿还债务之日起,参照当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来确定其需承担逾期归还债款之违约金;
其次,如借款合同中仅约定借用期限内的利率而没有注明逾期利率,债权人同样可行使权利,请求债务人自逾期还债之日起按借款合同中所规定的借用期限内的利率承担自身在此期间所占据资金的预期利益损失。
综上可知,无论借款合同有否作出关于逾期利率的明确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逾期利息的计算都应遵循合同约定,但同时也不能超出法定的最高限额。
若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逾期利率或逾期利率的规定存在模糊之处,债权人则有权选择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来计算逾期偿还债务的违约金,或者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用期限内的利率来计算自身在此期间所占据资金的预期利益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文72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