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转账支票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
时间:2023-03-12 09:44:19 2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收款单位出纳员收到付款单位交来的支票后,首先应对支票进行审查,以免收进假支票或无效支票。对支票的审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支票填写是否清晰,是否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

2、支票的各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是否在签发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印鉴,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有无涂改,其他内容如有改动是否加盖了预留银行印鉴;

3、支票收款单位是否为本单位;

4、支票大小写金额填写是否正确,两者是否相符;

5、支票是否在付款期内;

6、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正确,是否连续。

一、票据诈骗罪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

二、期票和支票的区别是什么

期票和支票的区别是:期票是债务人签发的信用凭证,会有具体金额,并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无条件向债权人支付所有约定金额。支票由银行为付款人支付。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金额。存款低于支票金额的,银行有权拒绝向持票人支付。从上述两者的含义来看,支票是一种可以立即支付的票据,可以用作提现或转账;期票是有期限的票据,会在票面上注明期限,到期后才能兑现。期票由单位向银行申请并出具。约定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或六个月,也可以提前兑现,但需要支付一定的兑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支票概念支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无条件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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