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年人领取工伤赡养费的期限
职工因公死亡,供养亲属的,停止领取抚恤金。第四条退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退休待遇:(一)年满十八周岁,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受雇或者参军的;(三)因工死亡的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二是有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公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家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P>(1)丧葬津贴是指六个月统筹地区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有主要生活来源、不能工作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丧偶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10%。经批准的受扶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业留薪期限届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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