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申报出生登记申请表》;2.《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落户方);4.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说明是指个人声明,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其他需补充的相关材料:(1)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2)父母民族成份不一致的,需父母双方到申报地派出所当场填报确认《民族成份申请书》。(3)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的,需提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国(境)外医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证。
给新生儿办理户口该提供哪些材料
一、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二、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三、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一些外省妇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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