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事争议解决决定书》适用的人事争议,包括公务员法实施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的履行等。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公务员法实施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中华民国人事任免。(2)事业单位与职工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会团体与职工因解除劳动关系、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4)军队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必须是与人事纠纷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党、政府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党、政府与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者是建立用人(聘任)合同关系。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单位或者工作人员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人事争议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监护人可以代为申请仲裁,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2。有明确的申请和具体的申诉、事实和理由。(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即解决“起诉谁”和“解决什么问题”。争议至少有两方当事人的,申请人一方不知道对方是谁,被申请人不清楚对方是谁的,人事争议不能解决,不存在责任主体。同时,应当有明确具体的仲裁请求,即申请人请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解决的具体问题。(2)事实原因。即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依据和人事政策法规依据。
3。必须在受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范围内。
申请人提交仲裁的人事争议必须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案件的范围内。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文职人员条例》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为:(一)用人公务员与其所在机关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辞职发生争议的,辞退、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3)军民人员因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上述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企业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并按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职工;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管辖。国家公务员与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包括处分、辞退、降级、撤职、年度考核不称职等,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程序提起诉讼。必须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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