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受害者,如何维权?
时间:2023-07-14 10:43:06 1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煤矿工伤死亡赔偿

农民工头一天上班即遇矿难死亡,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死亡农民工的家属获得30万元赔偿。2010年1月13日,湖北省南漳县东巩镇双坪村农妇但汉珍起了个大早,专程从20公里外坐车赶到东巩法律援助工作站,向法律援助志愿者聂旭刚表达最诚挚的谢意。

案情回放:

2009年12月16日,是一个令但汉珍全家心碎的日子。那是但汉珍的丈夫王朝亮怀着美好的致富愿望第一天到贵州省安顺市三层煤矿上班的日子。然而不幸的是,王朝亮刚刚工作了不足4个小时就碰到了突发的瓦斯突出矿难,王朝亮被气浪冲出十几米远撞在巷道顶上后,又摔倒在井下铁轨上,当场身亡。事发后,矿方立即派出人将王朝亮的尸体偷运回湖北老家,停放在村口,等待死者家属前来处理赔偿安葬事宜。得知这一噩耗,王朝亮的妻子但汉珍悲痛不已,一时不知如何是好。东巩法律援助工作站闻讯后,指派法律援助志愿者聂旭刚为死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处理赔偿安葬事宜。

聂旭刚接受任务后,连夜找到矿方代表和死者家属调查了解情况,他从矿方代表口中了解到,矿方虽然当下还处于经济困难时期,但愿意按照湖北省的最高标准进行赔偿,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23万元。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聂旭刚初步断定矿方冒险偷运尸体,其中必有蹊跷。

果不出他所料。聂旭刚随即通过网络查出贵州省的死亡赔偿标准比湖北省的赔偿标准要高出近40%。此后,聂旭刚又通过电话联系到仍在该矿打工的湖北老乡,咨询了贵州当地的有关矿难政策,凡是当地煤矿一旦发生事故的,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都要追究相关责任和给予惩罚。原来矿方偷运王朝亮的尸体回家是为了逃避政策惩罚,蒙骗死者亲属,降低赔偿标准。搞清了矿方的真实意图后,聂旭刚心里的底气更足了。

12月17日晚上,双方就王朝亮死亡赔偿事宜正式进行协商,聂旭刚作为但汉珍的法律志愿者参加协商,聂旭刚当场揭穿了矿方的底细,并坚持认为,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工伤事故赔偿标准等有关规定,王朝亮是在贵州的煤矿死亡的,就应该按照贵州省工伤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要求矿方依法赔偿王朝亮家属各项费用共计39万余元。然而矿方代表却坚持要以湖北省的标准进行赔偿。就这样,谈判从晚上七点一直持续到第二天凌晨三点。

见聂旭刚的态度坚决,矿方代表察觉到再固执己见已无意义,便通过电话与矿老板商量在赔偿上作出让步,从23万元一路增加到28万元。为了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死者家属和聂旭刚也作出了一些让步。最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矿方一次性赔偿王朝亮死亡补助金、丧葬费、子女抚养费、父母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0万元。协议签订后,矿方代表当场一次性把30万元现金交付给但汉珍。至此,当地赔偿金额最高的一起农民工死亡赔偿纠纷划上了句号。

相关法律: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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