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未对其他车辆正常行驶造成阻碍的情况下,可选择借用或转换车道进行行驶,然而务必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尊重并礼让已占据该车道的车辆先行通行;
(二)各车辆需依序排队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以免引起混乱;
(三)当原本在慢速车道行驶的车辆并不会对快速车道上车辆的正常行驶构成妨碍时,方可选择借道超越前方车辆,但完成超车后必须迅速回归至原车道;
(四)若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欲向同一车道变更方向,则左侧车道的车辆有义务让右侧车道的车辆优先通行;
(五)若快速车道上行驶的车辆速度低于法定最低限速标准,应及时调整至慢速车道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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