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呼和浩特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
1、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人数达到四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无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即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
①至
⑤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三年月至六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具有本条第
(2)至
(5)款之情形,又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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