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检察机关告知义务,依法指派律师提供援助。
首先,检察机关可在受案时,将刑诉法第34条、第267条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并用易于理解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尽到告知义务。
其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应询问其是否已委托辩护律师,如未委托辩护人的,则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第三,对于拒绝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查明理由正当后,应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二、联手各办案部门共同参与,监督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施援。
为监督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施援,首先,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权利的宣传和引导。由于申请法律援助权利始于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故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上述时间,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34条的规定,并加以解释说明,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也应在被监管人员中对此项诉讼权利进行普及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起法律援助的申请。
其次,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公安机关在办案同时,应向其书面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让其获取知情权。
第三,对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因办案主体为法院,则应由承办人员书面告知其相关法律援助规定,帮助其获取法律援助。
第四,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要求申请法律援助的,可由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侦查机关办案人向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转达,无法通知上述人员的,则应由办案部门查实是否属经济困难,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检察机关应与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共同制定简单易行的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并书面告知各办案机关、各办案部门,以利于各办案人提供给各当事人,便于当事人准备资料,提起申请。
第六,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是否属经济困难应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是否因收集资料等原因,未能获得援助,检察机关应帮助当事人办理相关援助手续,并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强化对办案机关监督,保证法律援助应施尽施。
对于公安机关作为法律援助工作操作主体的情形,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应强化监督。受案后,首先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如未委托,是否系未成年人,盲、聋、哑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情形,如属此情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同时,检察机关应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以督促其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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