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是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为一体的法律。实践表明,实体法上确立的权利和目标要通过程序保障才能实现,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程序方能保证实体的实现。刑事赔偿程序的正当性是刑事赔偿程序的设定和运行所体现的基本价值理念。根据西方学者的传统观点,判断法律程序正当性应依据自然正义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纠纷规定的最终解决途径是赔偿委员会的决定赔偿程序。由于缺乏对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受害人或检察机关无权申辩和提出异议,当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又是生效决定,其诉讼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在某些情况下难以令公众信服。现行的法院一审终局的程序设计非但不能恢复争议双方的平等,甚至有可能加强争议双方的不平等。我们认为,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可以确保当事人在请求国家赔偿时能够受到受理机关的公正对待,享有充分的程序保障,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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