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交通警察在例行的交通检查过程中,发现机动车驾驶员存在明显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他们应立即对该驾驶员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对于那些被怀疑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如果他们对呼气酒精测试的结果持有异议,或者不愿积极配合后续的呼气酒精测试工作,以及在涉嫌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相关部门必须立即提取其血液样本以检验血液中的酒精浓度。
在询问证人和被害者的过程中,笔录需记录下他们所表述的话语,内容应尽可能详尽且准确,不得遗漏任何细节。
至于询问笔录的处理方式,与讯问被告人类似,需要将其交给证人、被害人进行核对,同时允许他们对其中的错误进行修正。
若证人、被害人希望亲自撰写证言,则应予以许可,必要时,也可由证人、被害人亲自书写证词。
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应按照实际的询问顺序进行记录。
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均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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