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以罚金方面,应当依据犯罪情节之轻重予以斟酌定夺。对于单位方面施加惩罚时,也理当恪守这一原则。在当前未有明确法律法规的背景之下,针对特定个案必须进行个别分析与判断。实际上,司法机构通常会根据罪行涉及的实际金额、细节状况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多个因素综合考量来设定罚金,并且还会参考其他经济犯罪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作出合理决策。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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