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男子获得国家6万元赔偿,因被关押210天
时间:2023-07-02 20:05:39 3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尚强没有犯罪事实,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张尚强的逮捕属于错误逮捕,侵犯了其人身自由,应依法予以赔偿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张尚强被羁押210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26340.30元,但其生命健康权方面的索赔请求被驳回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尚强没有犯罪事实,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张尚强的逮捕属于错误逮捕,侵犯了其人身自由,应依法予以赔偿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张尚强被羁押210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26340.30元,但其生命健康权方面的索赔请求被驳回

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案日前尘埃落定。

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讨论认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此前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复议决定事项不当。张尚强没有犯罪事实,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张尚强的逮捕属于错误逮捕,侵犯了其人身自由。

7月16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重新作出复议,要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张尚强被羁押210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26340.30元。

但张尚强在羁押期间患上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决定书中称不能证明系统性红斑狼疮与被羁押有因果关系,且没有侵犯其生命健康权的情形发生,未予认定。

张尚强的代理律师徐德军昨天表示,张尚强的疾病确实是在羁押期间染上的,治疗费用是通过司法救助渠道,还是再次向深圳市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张尚强还在考虑中。

文/记者高靖实习生黄宁

张尚强案报道详见《广州日报》2009年12月28日A10版、2009年12月30日A28版、2010年4月10日A10版、2010年5月21日AII7版、2010年6月11日深圳新闻版

最新进展

省检认定错误逮捕支持赔偿

据了解,本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复议决定事项不当。

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讨论,决定撤销该《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并于7月5日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送达纠正决定通知书。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南山区人民检察院11月5日的《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符合案件实际情况且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张尚强没有犯罪事实,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张尚强的逮捕属于错误逮捕,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应予以赔偿。

因错误羁押获赔2.6万余元

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7月16日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深南检刑赔通字[2009]2号《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张尚强被羁押210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25.43210=26340.30元。

但是,张尚强提出的关于其生命健康权方面及其相关的误工费、医疗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赔偿请求被驳回。深圳市检察院认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发病系多基因遗传所致,不能证明患系统性红斑狼疮与被羁押有因果关系;且没有证据证明在被羁押期间有被侵犯其生命健康权的情形发生。

事件回顾

2009年2月28日,张尚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羁押,至9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共羁押210天。

2009年11月5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张尚强行为不构成犯罪。

2009年11月19日,张尚强以错误逮捕为由,请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给予国家赔偿。

2009年12月11日,南山区检察院作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1月11日张尚强不服要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复议。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7日指令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对张尚强案作出不起诉决定。4月29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重新认定张尚强有参与敲诈勒索的嫌疑,但因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老警官被错押获国家赔偿

10年了,我终于为自己讨回了说法。当承德老警官李文瑞从法院拿到2万多元国家赔偿款时如释重负。1999年,仅因为一件生活小事,老警官李文瑞便被错误羁押了183天,为此,李文瑞不停地奔波为自己讨说法,而这一奔波就是10年。

在河北省高院院长高勇的亲自督办下,李文瑞最终被宣告无罪。

-一件小事引发诉讼案

李文瑞1953年在承德市公安局参加工作,1994年从双桥公安分局退休。

1999年6月3日上午,李文瑞到虹桥粮油公司找经理高某,要求解决头牌楼粮店房屋存水而将房屋泡坏一事。

因高说不管,我们发生了口角,当时高叫他办公室的业务科长把我撵出去,业务科长揪着我的脖领子,把我摔倒在地致我休克,高害怕把我摔坏要吃官司,则恶人先告状,把我告到同一楼办公的中华路派出所。李文瑞回忆说,当时派出所的解决意见是,双方先到医院就诊。

当日11时许,高来到承德市中心医院放射科做了胸透,透视报告结果为:胸透下未见异常。

当日13时许,高自称胸部痛,又到承德市中心医院对胸部作CT扫描,检查报告单印象为

1)右侧气胸,并少量积液(或积血)(2)右肺上叶陈旧性肺结核,纤维钙化。当日15时50分,门诊初步诊断为:右肋骨折、血气胸,高于当日住院治疗。

1999年6月4日,高住院后拍了第二张X射线照片,报告单印象为

1)右侧第五、六肋骨骨折,(2)右侧胸腔积液(少量)。

高于当年6月12日出院。当天,高又以右侧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住进了解放军第266医院,至7月23日出院,两次入院检查和治疗共花掉近8000元医药费。

1999年7月20日,李文瑞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1999年11月9日,双桥区检察院以李文瑞故意伤害罪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高以李文瑞对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双桥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0年7月14日,主审法官打电话通知李文瑞到法院,并给了他一份判决书[(1999)双桥刑初字第108号]:李文瑞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附带民事赔偿高医药费等共计13982.96元。

-老警官的10年申诉路

面对如此判决,李文瑞不服,遂向承德市中院提起了上诉。2000年10月8日,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李文瑞还是不服,向中院又提出申诉,交到立案庭复查室,但最终还是驳回了李的申诉,维持原判。

李文瑞还是不服,又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诉,2001年7月3日,此案经河北省高院立案庭立案。省高院为此曾多次致电要求承德中院对这起案子重新进行复查,但该案还是被压了3年多时间。

2004年上半年,省高院要求承德市中院重新审理此案。2005年1月10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承刑再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00)双桥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承刑终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双桥区法院重新审理。2005年9月9日,双桥区法院作出(2005)双桥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仍然判李文瑞有罪。李文瑞不服,又提出上诉。

李文瑞案的诉讼代理人孙彤雪同是警察出身。孙彤雪告诉记者,这10年来,李文瑞已记不清多少次赴省城找有关部门和领导申冤,其印制单行材料几十份。尽管有的信件引起了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要求承德方面进行调查,但案件还是被一拖再拖。

2008年5月,事情终于出现了转机。在李文瑞不断申诉和写信后,河北省高院院长高勇亲自督办,调承德中院办案人员带卷赴省高院汇报后,当年7月3日,承德中院把结案意见再一次报省高院,经省高院法官审结后,于当年10月发回承德,要求承德中院下达终审裁定。

2009年7月20日,李文瑞终于收到了(2009)承刑再终字第1号判决书:一、撤销双桥区人民法院(2005)双桥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维持第二项;二、宣告李文瑞无罪。记者注意到,这份判决书是2008年12月22日成文的。

-获2万多元国家赔偿

日前,李文瑞终于拿到了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赔偿李文瑞被错误羁押183天的经济损失,共计20494.17元。除此之外,李文瑞还从双桥区人民法院领到了5万元补偿金。

10年的诉讼,李文瑞吃尽了苦头:花掉了十几万元,自己的身体也快折腾垮了,女儿因其申冤告状思虑过度精神失常,遇车祸死亡,而老伴也为此忧虑成疾,得了抑郁症,精神失常,生活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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