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童工,即是年龄尚未达到法定成年人标准(即年满16周岁),在雇佣者中具有经济收入的从业人员或在个体户中从事劳动的青少年与儿童。
在此前提之下,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17岁就不能参加工作做出明确规定。
事实上,我国现行劳动法以及专门针对未成年群体权益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均对企业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提出了严格限制。
因此,只要年满十七周岁,便不再被视为童工范畴。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