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只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会判处拘役,如果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等情形的,可以判处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哪些人不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不得适用缓刑:
(一)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或使国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5万元以上无法弥补的;
(二)毒品犯罪的再犯;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或者劳动教养两次或其他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五)犯罪后认罪态度不好,不退赔、无悔罪表现的;
(六)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七)犯罪涉及的财物属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八)判处缓刑,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
(九)本分则已作限制性规定的。
虽没有上述情形,但适用缓刑不符合刑罚价值的,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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