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妇一方,若因自身名义而负担债务,仅当此款项源于及将使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时,方可界定为夫妇共同债务,即这种情况下,另一方配偶须对该债务共同负责。
然而,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之需求范畴,从法律原则来看,则不应被视为夫妇共同债务。
然而,万一债权人得以证明该债务实为用于维持夫妇生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妇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等情况,那么亦可以将此部分债务视为夫妇共同债务。
因此,关于婚内债务能否进行追索,其关键在于债务的性质及其实际用途。
若债务确属夫妇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夫妇双方提出追索要求;
反之,若非夫妇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债务具有共同性,否则仅可向债务人本人提出追索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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