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开发国有荒山和农业生产使用权未确定的荒地,经政府批准,可以交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未利用土地的复垦,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复垦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林草原开垦耕地、围湖造地和侵占河滩。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耕地,要逐步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第四十一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和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生产使用权的荒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确定长期使用。土地征用程序。告知征地情况。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接到通知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种植、修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补偿。
2。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等部门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类型、面积,以及土地附着的土地的权属、类型、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的产权人、各市拆迁办共同确认。三。组织征地听证会。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就被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划制定的补偿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该协议作为征地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征地量一并上报。5。除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的征地审批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征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公告被征地村组的征地审批事项。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集体组织内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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