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才算延期交房
若出售房产之一方超出了合同中约定的日期范围内未能交付房屋,则可视作该行为为延期交付。
对于此类延期交付的情况,购房者有权向开发企业发送书面催告函,并与其共同商定合同最终的履行期限。
如催告函在三个月以上仍未得到回复或解决,购房者便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同时要求出售房产之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交房
可以延期交房的情况是:存在免责事由的。
开发商可以与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延期交房的免责事由以及责任范围;出现不可抗力且开发商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购房者违约在先或主观臆断开发商违约但开发商按约履行的,同样可以延期交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情况下才算延期交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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