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无意中发现车门的漆重新做过,我们就上当了!尽管官司赢了,家住武隆县的李先生依然对经历的购车陷阱难以释怀,4S店怎么能这么坑人呢?
原来,李先生花24万多元买了辆新越野车,还没开到半天,就发现车门漆面有修复痕迹,找到销售商被推诿,怒将销售商告到法院,以销售商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三。近日,武隆县法院一审判决这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施行后汽车销售商欺诈行为导致退一赔三(退车、赔偿3倍车价)案件。
接车后发现有修复痕迹
2015年7月21日,李先生到武隆县一家汽车4S店订购一辆四驱越野车。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裸车价格为240800元,总价279000元,包括代办上户手续费、购置税、保险费。李先生在7天内支付了全部购车款。
同年9月1日,李先生赶到销售商处将新车开走。几小时后,李先生无意中发现新车右前门漆面有修复痕迹,他马上将车开回销售商的店里讨说法。
销售商立即组织售后人员检测,确认车辆右前门确实存在漆面修复痕迹。由于没有得到满意答复,9月16日,李先生向武隆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3倍赔偿损失7224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先生购买的车型紧俏,重庆这家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存货,辗转联系到北京一家公司,北京这家公司联系到安徽合肥某4S店有一辆现车,运送到重庆。
确认新车做过漆面修复后,重庆这家公司当即与北京公司联系,这才得知合肥某4S店所属公司将车交付给物流公司之前,做过漆面修复。由于重庆公司已经将车款支付给合肥某公司,李先生于是将合肥某公司一并告上法院。
法院判经销商退一赔三
据了解,PDI检测是一项售前检测证明,是新车在交车前必须通过的检查。
法院调查发现,争议车辆去年2月7日经过PDI检测,当时没有漆面擦碰的记录。法院据此推断,漆面修复行为发生在李先生接车之前。
此外,去年8月26日,合肥某公司在交付车辆时,没有按照规定流程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存在故意规避行为。重庆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对此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合肥某公司作为4S店的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无瑕疵车辆。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合肥某公司退还李先生购车款240800元,并赔偿李先生购车损失722400元;重庆某公司退还李先生支付的购置税、上户费用、保险费用等38200元。
商家构成欺诈退一赔三惩罚
该案承办法官称,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的新《消法》,对商家欺诈的惩罚性赔偿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
与新《消法》配套的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详细列举了经营者不得有的21种属于欺诈的不法行为。
该办法对欺诈行为的认定采取两种原则:一种是主观认定原则,即认定欺诈的前提是先要认定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涉及6种情形;另一种是客观认定原则,认定欺诈无须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涉及15种情形,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本案这次判决中,根据相关证据认定消费者所购买的所谓新车曾经维修过,最终认定销售商隐瞒重大相关事实,构成销售欺诈,判决退一赔三,这一判决结果从法理上来说,遵循的是惩罚性赔偿原理。
我国法律引入惩罚性赔偿经过了激烈争论和长时间考量。通过这一案例,这一法律精神又一次得到体现。这一法律规定在社会经济秩序上的积极意义,需要长时期在实践中观察和总结。
有一点是肯定的,我们既呼吁所有在汽车消费中受到不公平不合法对待的消费者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指出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本意是希望维权诉讼更少,而绝不是更多;是希望商家通过诚信经营发展得更好,而绝不是一棍子打死,但这一点又必须通过所有市场主体依法自律来实现。
法官提醒,买车用车过程中,有什么怀疑、不满,爆发了纠纷,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应当搜集有效证据,走法律程序。不要动辄冲突、堵门、拉横幅,甚至打砸、流血。何况,退一赔三最近接二连三的判例表明,商家已经被震慑。
想获三倍赔偿注意收集证据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远强律师介绍,由于汽车销售模式的特殊性,以及标的额较高,消费者要求加倍赔偿,尤其是要求3倍赔偿的案例还比较少,大多数还是通过修退换的方式解决。
但是,这不等于说汽车领域是新《消法》施行的空白地带。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到,只要消费者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主动收集有效证据,仍然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孙远强提醒消费者,如果发现买的新车原来是重新喷过漆,是以旧整新的,购车的发票时间、地点、车款就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现在很多是故障车或者事故车,这就需要第三方,如交警部门的记录,形成有力证据。
路试车当新车
车商退一赔三
2014年1月6日,永川区张先生买了辆新车,提车回家后却发现这是辆路试车(即静态展车),自己无法享受售后三包等服务,为此起诉。永川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售车合同,车商返还张先生购车款24万余元,并赔偿三倍损失共计72万余元,也就是退一赔三。
一、事件回顾:男子买甘草杏和甘草杏肉索赔被拒
2015年12月31日,刘某在华联公司友谊超市购买了个顶个公司生产的甘草杏和甘草杏肉,其中480克的甘草杏200袋、杏肉200袋,260克的甘草杏360袋、杏肉360袋,共计价款9080元。
2016年1月7日,刘某以个顶个公司的名义委托大连市产品质量检测研究所对个顶个公司2015年11月2日生产的480克的甘草杏肉、2015年12月3日生产的260克的甘草杏肉和480克的甘草杏、12月28日生产的260克的甘草杏分别进行了检测,检测含二氧化硫,不合格。为此,刘某要求个顶个公司、华联公司予以赔偿,因协商不成,双方引发讼争。
2015年10月21日,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质检部门对个顶个公司2015年10月8日生产的160克的甘草杏、甘草杏肉进行抽样检测并作出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符合发证条件。
刘某于2015年12月26日在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第二公司购买了价值7395.6元的甘草杏(肉)和话梅(肉),同年12月31日在甘肃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海鸿分公司购买了1430.44元的凤凰甘草杏和2249.70元的枸杞等物品,后刘某分别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和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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