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找承运人进行赔偿。
货损赔偿的原则是按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赔偿。货物灭失时,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此实际价值是指货物装船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即CIF价格。货物损坏时,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受损前的实际价值是指货物的CIF价格;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指受损货物在到达港的市场价格,可通过协商、商检、市场调查或拍卖等方式确定。货物的修复费应以恢复原状为必要,非必要的修理费用不得列入赔偿范围。而且,货损赔偿额应是减去因货物毁损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的余额。
灭失是什么
灭失指标的物由于不可抗力和其他事故而不再存在,或占有人对其失去控制的状态。通常由自然灾害、遗失、被盗、抛弃等原因造成。有永久灭失和暂时灭失、意外灭失和非意外灭失之分。灭失的后果依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办理。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所以就算标的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作为当事人的一方也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为了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还需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否则,并不能免责,遂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物赔偿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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