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新疆2013年
时间:2023-07-05 18:04:44 3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新疆省二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工资X25个月;2、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3、其他费用,诸如治疗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等,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二级工伤的,可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原来的工作岗位,同时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伤残津贴的待遇。其中,如果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话,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具体按照新疆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需要注意,如果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话,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赔偿标准2018

2018年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受伤害情况来确定的。在法律规定中,工伤的赔偿项目以及标准如下:

1、医疗费、康复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来确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

3、辅助器具费,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按照地方标准计算。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

7、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

8、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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