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的书写一定要内容具体、补偿明确,切记含糊不清、词不达意、补偿不详等现象出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拆迁双方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承租和后期的安置情况分析。
2、被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具体包括房屋座落地点、整体结构楼层、大概的面积、间数及其附属设施等基本情况。
3、补偿事宜。双方协议包含的内容: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一般补偿款在拆迁前一次性给付)。
4、房屋估价。房屋拆迁无论选择何种补偿方式,都要对拆迁中所调换的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而且评估费用一般由拆迁人承担。但在产权调换过程中,如双方就价格协商一致,也可以不进行评估。
5、拆迁安置办法。拆迁后,对被拆迁人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也可以提供周转房,以防止被拆迁人居无定所。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的约定。拆迁补偿协议一定要注意要将具体的补助费、安置费等费用的金额约定清晰,并且也要注意支付的时间和方式的约定。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补偿协议中应对过渡期的时间进行具体的约定,加大对拆迁方的后期约束。
8、违约责任。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拆迁方有时候会出现一些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例如说:如果拆迁方出现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或者超过过渡期限提*产权置换房屋的,应当直接写明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一般常为支付违约补偿款)。
一、职工安置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事实上,这种一刀切的补偿方法在实践中是很难解决问题的,比如很多员工无法等待企业重新开业,要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因为工龄较长,要求企业给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而依照上述办法,只给与基本的生活补助是无法安置员工的。
二、拆迁补偿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