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的执行。根据现行的法律,限期拆除的执行一般是自行拆除和强制拆除,而强制拆除又可分为司法强制和行政强制两种。自行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处罚决定确定的方式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若是拒绝旅行拆除义务,可以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行政机关提出执行申请后再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组织强行拆除的,称为司法强制;由行政机关决定并组织强行拆除的,称为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拆除,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法定条件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法定程序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这项规定比较原则。
拆除违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拆除违法建筑如果是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进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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