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白女士向媒体咨询劳动用工的相关问题。据白女士说,她的朋友李某是一家公司的客户顾问,李某今年6月生育一子,而李某并未结婚。公司方面以李某违反《婚姻法》为由,要求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就此,白女士代李某咨询律师,公司的说法合理吗?公司方面可以解雇李某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李某违反了《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并未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所以,公司方面不能仅以其违法生育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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