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是否有保障?
时间:2023-07-03 17:02:56 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提出者希望对方承诺,而非仅提出属于询价性质的要保;所声称的要约必须是完整的,即已明确地表明双方打算签订的合同;所声称的要约必须已发出给对方,而不只是告诉了本方的代理人或第三人;所声称的要约在对方接受时必须仍然有效,因在要约被接受前,发出者可将其收回,而一旦被收回或撤销,就不再是要约,除非再次发出,否则接受无效。

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怎么确定

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一般以航次或月、年为期间。以航次为期间的称为航次保险,以月、年为期间的称为定期保险。绝大多数的货物运输投保航次保险,少数长期稳定的货物运输才可能投保定期保险。多数班轮、船东和定期租船人投保船舶定期保险,只有航次租船的租船人才会投保船舶航次保险。保险期间一旦确定,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从而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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