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释义】本条是关于扣留的裁决机关的规定。
扣留是对有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的人所处的限制其一定时间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由于拘留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会对当事人的身心及其他方面产生较大的影响,所以,在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时,一定要慎覃;并且不得滥用。为此,本条规矩,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从我国公安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在中央设公安部;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各地、市、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同时县、市、旗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设立派出机构,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按照本条的规定,只有县、市、旗公安局和相当于县一级的城市公安分局才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人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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