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遣送回国的情形
对外国人可以遣送出境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二、驱逐出境的方式有哪些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这一规定,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这即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
三、外国人在国内犯罪被判处主刑附加驱逐出境的,应如何执行
驱逐出境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特殊附加刑,当其附加适用时,应该在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驱逐出境。目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尚未达到完善的程度,外国并不存在承认与执行我国刑事判决之义务,如果在主刑执行之前,将外国犯罪人直接驱逐出境,很可能使其逃避应受的刑罚制裁,严重损害了刑罚的确定性。因此,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被人民法院判处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在执行完主刑后执行驱逐出境。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切实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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