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委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户口簿》、十六周岁以上公民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
4、监护权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的协议书等;
5、拟申请公证的《监护协议》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离婚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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